应当加强缓刑和假释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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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全德,江明光.应当加强缓刑和假释的适用[J].现代法学,19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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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全德 江明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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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是我国刑罚具体运用的两项重要制度。在当前,进一步加强这两项制度的适用,对于促进罪犯的教育改造,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早在一九五二年公布的《惩治贪污条例》中就规定了缓刑制度,尔后又在一九五四年的《劳动改造条例》中对假释制度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一九七九年颁布的我国现行刑法,对缓刑和假释制度作了更为科学和完备的规定。这就为适用缓刑和假释制度,有效地教育改造罪犯,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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