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要求。作为基层检察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积极适应构建和谐社会这一社会发展目标的要求,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将和谐执法理念贯穿于检察工作全过程,落实于执法办案各环节,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最佳效能,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一、坚持和谐执法就是要坚持和谐的司法价值和目的1.执法要体现“和谐”的司法价值。“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是人们不懈追求的司法基本价值。司法除了应具有“公正和效率”这二层价值之外,更应具有“和谐”价值。公正是人们依据自身的价值观而产生的内心体验,是从主观角度对司法进行的评价。效率则是指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案件的处理,是衡量诉讼制度完善与否的重要标准,体现了司法的社会经济价值。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规则,司法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过程,其最终的价值不仅要满足人们的内心正义的体验,符合社会的效率要求,同时要维护社会关系的正常运转,修复受损的正常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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