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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补偿正当性的思考——以受补偿主体行为的性质为视角
作者姓名:高敏  王权典
作者单位: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广东,广州,510640
基金项目:广东省软科学研究项目 
摘    要:生态补偿实践以受补偿主体提供生态服务为前提,但是通过研究美国相关司法案例的发展史及其变化,发现受补偿主体的行为性质难以确定为“损害”或“增进利益”,“损害”和“增进利益”的区分没有统一的客观标准,不能成为生态补偿正当性的理论基础。生态补偿的正当性由社会条件决定,有其局限性。

关 键 词:生态补偿  损害  增进利益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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