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的法律经济分析——两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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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震.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的法律经济分析——两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选择[J].山东审判,2005,21(6):8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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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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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 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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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的比较分析(一)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的界定依通说之见,所谓专利,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垄断权或者独占权。①就专利本身的特点而言,相别于其他的知识产权,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且其保护期限较短,为20年或10年,并且须经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发明创造才可能获得专利权。②对于商业秘密的界定,各国法律均有不同的观点。③一般说来,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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