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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5条之一“重大损失”的理解和认定
引用本文:傅跃建,胡晓景.刑法第175条之一“重大损失”的理解和认定[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1):27-30.
作者姓名:傅跃建  胡晓景
作者单位:[1]浙江省金华市人民警察学校,浙江金华321000 [2]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浙江义乌321001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理解和认定其中的“重大损失”则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议。“重大损失”范围应以直接损失为限;“重大损失”的判断时限应以公安部门立案时造成的损失为最终的损失认定时限;骗取贷款罪的“重大损失”标准可设定为50-100万元以上损失,“特别重大损失”标准可设定为300-500万元以上损失。单位实施的,以上述数额的2至4倍掌握。

关 键 词:骗取票据承兑罪  刑法第175条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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