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之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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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清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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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法制科,江苏淮安223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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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应紧扣"给权利人"和"造成重大损失"两个方面进行,考察权利人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的减少,根据权利人商业秘密产品销售量的减少、利润率的降低、市场占有份额的减少、侵权时间长短、侵权性质轻重综合予以认定。对权利人的"重大损失"无法直接认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获利、合理转让费用等因素作出刑事司法上的推定,但必须特别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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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重大损失 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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