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时婚内取得知识产权期待财产收益之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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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秀洁.诉讼离婚时婚内取得知识产权期待财产收益之分割[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7):106-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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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秀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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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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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民事权利的混合型民事权利,具有人身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的双重属性。这种特性决定了其人身性权利只能归权利人自己享有,而不能被分割。但是,其财产性权利却具有可分性。对于夫妻而言,婚内取得的知识产权人身性权利只能归权利人个人所有,但财产性收益,特别是期待财产收益是可以在离婚时予以分割的。面对理论争议和实践难点,采取一次性分割的方式,不论在知识产权体系内还是在婚姻家庭法的原则中,都有一定的必要性、正当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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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知识产权 离婚诉讼 期待财产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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