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证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从刑事错案和规范分析两个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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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月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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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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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理论上看,物证鉴定意见合法性应具备资格要件、客体要件、程式要件、形式要件等四要件,刑事错案中四要件欠缺导致的物证鉴定不合法均有体现.虽然《刑事诉讼法》并未对物证鉴定意见的四要件作出法律层面的规定,但最高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84条“对鉴定意见应着重审查的内容”的规定集中反映了合法性四要件的内容.法律上看,《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非法物证鉴定意见的排除作出直接规定,而是通过司法解释中“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方式加以规范;而且,物证鉴定意见不存在瑕疵事由,物证鉴定意见取得过程中任一环节的失灵都可能导致其失去真实性.要保障物证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可以采取对物证收集合法化进行立法补充、逐步建立物证保管链制度以及在鉴定启动权中增加对抗因素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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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鉴定意见 证据合法性 刑事错案 非法证据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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