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支票支付款项行为的法律效力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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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利军 李艳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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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石家庄铁道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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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类最初以实物来表示交易标的的价值;而后以金银货币来支付需要给付对方的价值,由于金银的不便,代替金银货币的银行信用——支付工具随之应运而生了;现代社会,人们以现金支付款项的同时,也运用大量的支付工具——票据。这不再单纯为了方便、快捷和安全,而且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需要,是国家法律要求我们必须运用的支付方式。正在我们毫不怀疑地大量运用票据,包括支票在内,进行支付结算的过程中,一份高院判决书摆到了我们面前:支票支付行为无效!支付制度怎么了?法律怎么了?许多人对此感到茫然。一、案例及矛盾6月14日,S市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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