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伪劣商品应赔偿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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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振英.出售伪劣商品应赔偿经济损失[J].人民司法,19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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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振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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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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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遵义市益民医院为介绍其自行生产的长寿长乐补酒,于1989年9月初同中国商品评价社记者雷智贵签订了拍摄《长寿长乐补酒产品说明书》2万册,价值2万元的新闻彩色广告合同,约定于10月15日交货。 当年9月2日,雷智贵向遵义市南方百货公司一门市部购买了一只价值19.8元的日产富士彩色胶卷,进行采访摄影。9月16日,雷采访拍摄完毕将胶卷送到遵义市新闻图片社冲洗,结果冲洗出来的照片达不到复制广告图片的要求,致使雷与益民医院所签合同无法按期履行,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遵义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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