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的抛弃继承是否允许债权人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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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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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王某于1999年11月5日因车祸致范某、范某之妻死亡,经刑庭判决,民庭判令其赔偿范某及其妻子的家人人民币5万元,并准予通过执行确定。2000年1月,王某的父亲死亡,留下房屋8间。王某因父亲死亡需要钱,而自己身陷囹圄无能为力,只能靠三个哥哥出钱出力为父送葬,而他们的家境也不好,便放弃继承,将房屋让给王某某等三人。王某某等三人于同年2月2日办理继承登记。后,王某某等因王某的妻子要带小孩出走,基于同情将两间房屋赠与王某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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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赠与 判决 撤销 债权人 继承 执行 赔偿 死亡 无能 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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