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法律人格在澜湄合作跨界水资源治理中的适用 |
| |
引用本文: | 张超.河流法律人格在澜湄合作跨界水资源治理中的适用[J].外交评论,2023(1):134-154+8. |
| |
作者姓名: | 张超 |
| |
作者单位: |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 |
| |
摘 要: | 赋予河流法律人格主要来源于民法的法律人格理论、环境伦理学的生态中心主义以及监护制度中的国家亲权理论。目前国际上已经有多个相关实践,其中以新西兰所创设的河流治理模式最为完善。河流法律人格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在内涵上有着一致性,这也使得河流法律人格具备广泛适用的可能。水资源治理是澜湄合作优先领域之一,河流法律人格有利于平衡沿岸国在水资源治理上的冲突,通过承认并保护流域各国文化传统的多样性、赋予澜湄合作机制以法律人格、扩大参与治理的主体、明确河流的核心利益和人类的义务,可以为澜湄合作水资源治理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
|
关 键 词: | 河流法律人格 澜湄合作 跨界水资源治理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可持续发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