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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养法中规定收养人必备条件的一点思考
作者姓名:殷家国
作者单位:玉屏县公证处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经过几年的反复修改,终于在1991年12年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通过了,并于1992年4月1日正式施行。这在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收养法》的颁布,对确认收养关系的是否成立,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和对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及无子女的人幼有所育、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收养法》从整体看,是一部结构严谨、内容完善、成熟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适应客观需要和协调我国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利益。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而且绝大多数属农村,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情况比较复杂。根据笔者在实践中的体会和理解,《收养法》关于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最好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实施细则,方能更好地与我国的现实状况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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