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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下农民工的法律素质
引用本文:熊序明.论和谐社会下农民工的法律素质[J].法制与经济,2009(11).
作者姓名:熊序明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在社会主义和谐音符下,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作为社会城市化建设中的一支主力军,其立足发展需要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而法律素质,是农民工必不可少的基本素质,也是有待提高的基本素质。

关 键 词:和谐社会  农民工  法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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