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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否追究曾某的刑事责任
作者姓名:吴伟群
作者单位:从化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案情简介:1995年11月期间,被告人曾某利用其担任广州市某区农村经济社副社长兼财务的职务之便,与其丈夫某规密谋后,共同将属于镇政府补偿给第四经济社的征地款共96171.94元高息借给他人使用,牟取私利。至2006年10月初案发,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后曾某向检察机关退赃15000元,余款未能退还。分歧意见: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犯罪嫌疑人  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  从事公务  刑事责任  挪用资金罪  管理工作  数额较大  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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