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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
摘    要:1.2012年6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9号公布2.自2012年6月19日起施行一、第六条修改为: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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