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服务令与起诉便宜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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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裴维奇,黄道诚.社会服务令与起诉便宜主义[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2(3):5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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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裴维奇 黄道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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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05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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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1年5月26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向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黎明(化名)下达了一个特殊的法律文书——“社会服务令”,指令黎明到光达居委会(化名)进行无薪社会服务,服务期限为两个月。“社会服务令”下达后,黎明被安排在远离居住地的长安区光达居委会,以“社会志愿者”的身份进行无薪社会服务。光达居委会受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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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居委会 起诉便宜主义 服务期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 法律文书 社会服务 黎明 志愿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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