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著作权法中“超国民待遇”的具体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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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据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介绍,超国民待遇的具体落现,实际就是现行著作权法与《伯尔尼_公约》《TRIPS》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著作权的客体: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而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保护实用艺术作品。根据《TRIPS》,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保护,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无须履行任何手续,而我国的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根据《TRIPS》,由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汇集成的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特别是数据库,受著作权保护,而我国法律排除这种数据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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