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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缓及其适用
引用本文:刘先惠.关于死缓及其适用[J].法学评论,1984(4).
作者姓名:刘先惠
作者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我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这是我国现在实行死刑缓期执行(以下简称死缓)制度的法律依据。为什么要实行死缓制度?怎样适用死缓制度?本文结合审判实践,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和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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