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及责令具结悔过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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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宏波.浅议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及责令具结悔过的适用[J].天津检察,2007(3):4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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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宏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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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蓟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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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高检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起的案件,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并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从该条规定的不起诉条件来分析,主要是指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为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这一规定,笔者就训诫及具结悔过适用中的相关问题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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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被不起诉人 刑事司法政策 未成年人犯罪 老年人犯罪 酌定不起诉 检察工作 防卫过当 赔礼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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