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登记和拆迁中遗嘱不能作为主要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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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符品.在房产登记和拆迁中遗嘱不能作为主要证据[J].中国司法,2002(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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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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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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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和经济收入的增加,公民用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从法制建设上看,我国《继承法》专门用一个篇章(第三章)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从司法实践上看,近几年全国各地公证机构办理遗嘱逐年增多,上升趋势十分明显。上述情况表明,遗嘱,特别是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逐步为公民所接受;遗嘱在现在生活中正在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在房产登记和拆迁工作中常会遇到有些人持遗嘱办理有关产权转移和拆迁补偿事宜。产权监理部门和拆迁单位在办理相关事宜时能不能以遗嘱为主要证据辅之街道办事处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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