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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赔十”条款的法律效力
作者姓名:邱彦
摘    要:案情简介被告包中鹏系北京市张家湾精古隆红木家具厂业主。2004年11月27日,原告单学泽与包中鹏签订了家具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单学泽购买包中鹏生产的材质为红酸枝木质家具共计21件(含沙发、茶几、床、床头柜、餐桌、餐椅、衣柜、梳妆台、梳妆凳),家具价值73500元。双方在合同违约责任中约

关 键 词:法律效力  家具厂  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  张家湾  北京市  被告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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