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告知、通知程序”存在问题及分析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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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迅安,杨晓波.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告知、通知程序”存在问题及分析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0(16):133-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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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迅安 杨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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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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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于审查起诉阶段负有向被害人履行有关事项的告知、通知义务。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这样一种习惯性作法,即将规定前述有关事项的法律文书于收案后3日内一次性以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被害人,其中包括<<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听取被害人意见通知书》、<<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而此种习惯性做法无论是在适用法律还是适用法律的效果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问题,本文在此试作简要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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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诉讼规则 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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