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的清算义务、清偿责任及其转换──某凤凰大酒店有限公司诉郑某某、陶某某借款纠纷案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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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涛 王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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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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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股东的清算义务应发生于公司注销之前,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是推定股东侵占了公司的责任财产,股东在不能举证的情况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现行的关于股东承担清理责任的主流判决将本应前置的清算义务不适当地后置了,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误读,且在缺乏强制清算程序时,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变现。本文还就股东自愿承担无限责任的承诺效力及夫妻开办公司的法人人格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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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清算义务 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 法人人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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