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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完善法律内涵 切实提高监督实效
作者姓名:蒋松柏
作者单位:四川省南充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摘    要:监督法既是实体法,更是程序法。监督法不仅规定了七种监督手段,而且还对于人大常委会如何开展监督、"一府两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都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但是,监督法没有规定违反程序性规定的后果或法律责任,对此,违反监督法规定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论。笔者认为,违反监督法规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关 键 词:监督法  人大监督  规定  违反  社会主义法制  承担法律责任  监督实效  程序性  人大常委会  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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