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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不断完善法律内涵 切实提高监督实效
作者姓名:
蒋松柏
作者单位:
四川省南充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摘 要:
监督法既是实体法,更是程序法。监督法不仅规定了七种监督手段,而且还对于人大常委会如何开展监督、"一府两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都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但是,监督法没有规定违反程序性规定的后果或法律责任,对此,违反监督法规定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论。笔者认为,违反监督法规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关 键 词:
监督法
人大监督
规定
违反
社会主义法制
承担法律责任
监督实效
程序性
人大常委会
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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