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999年10目,我作为原告方律师,代理全国首例网上拍卖纠纷。法院立案前,在写诉状案由一项时,我思忖再三,决定用“网上拍卖纠纷”做案由。没想到,日后法院立案和判决时,都沿用这一案由。就这样,“网上拍卖”因其特殊的拍卖形式而成为一个新的法律名词。全国首例网上拍卖案件的审理,引起社会各界对电子商务法制化的充分重视,也引起人们对网上拍卖的重视。我想,会有法学专家对“网上拍卖”下一个严格的定义。我粗浅地认为,所谓“网上拍卖”就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拍卖。它与传统的现场拍卖最大的不同就是参与拍卖的当事人对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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