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进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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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一哲,纪永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进与完善[J].特区法坛,2002(73):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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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一哲 纪永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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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确立的“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提起再审、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抗诉,从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裁判不当的案件。也就是说,法律在二审终审制的基础上又设立了一个纠错和制约生效裁判的再审机制.用以纠正那些因一时的证据、时限不足及当事人、审判人员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错误裁判,以维护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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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再审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 依法 审判人员 错误裁判 二审终审制 十六 不当行为 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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