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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作者姓名:
吴庆宝
宫邦友
刘敏
作者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员
摘 要: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如果该分支机构系依法设立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交易业务的行为能力,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关 键 词:
天同证券公司
合同纠纷
管辖权
营业部
议案
民事诉讼
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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