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步简化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照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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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簡化商品流通稅货物税的照証制度問題,1957年2月全国省、自治区、直轄市稅务局長会議时曾进行了討論,認为除雪茄烟、烟絲、焚化品、鞭炮、原竹五个品目还须暫时保留外,其余土烟叶、肥皂、香皂等12个品目,拟一律不再使完税照(分运照)完稅証、查驗証。本部同意这一意見。为了便于各地貫徹执行,特作規定如下: 一、对土烟叶、肥皂、香皂、化粧品、蛤蜊油、表、茶叶、蚕絲、土布、水产品、甲乙类紙、毛制品中的毡帽、毡鞋、毡袜、毡呢等12个品目,一律不再使用原規定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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