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腹子的抚养利益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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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凯.论遗腹子的抚养利益的保护[J].法制博览,2013(9):7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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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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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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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代社会人类面临的社会危险日益增加,由于各种事故的出现使得遗腹子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尚未出生的遗腹子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诉讼主体,这使得其在父或父、母同时死亡时无法获得法律救济,而且损害在其出生后才显现。遗腹子的抚养利益的保护的立法变得愈发重要、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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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遗腹子 抚养利益 精神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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