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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腹子的抚养利益的保护
引用本文:郭凯.论遗腹子的抚养利益的保护[J].法制博览,2013(9):70-71.
作者姓名:郭凯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摘    要:现代社会人类面临的社会危险日益增加,由于各种事故的出现使得遗腹子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尚未出生的遗腹子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诉讼主体,这使得其在父或父、母同时死亡时无法获得法律救济,而且损害在其出生后才显现。遗腹子的抚养利益的保护的立法变得愈发重要、紧迫。

关 键 词:遗腹子  抚养利益  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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