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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强化公共利益刑附民案件的公诉职能
引用本文:易延菊.检察机关应强化公共利益刑附民案件的公诉职能[J].中国检察官,2001(3):49-49.
作者姓名:易延菊
作者单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在法庭上肩负着指控刑事犯罪的公诉职能,同时还肩负着公共利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职能。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这是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法条采用“可以”二字,没有做出“必须”的规定,是立法者考虑到各种具体情况,留给检察机关一种“自治”的处置空间,而绝不是可有可无的,更不能因此而漠视法律规定的职责,漠视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客观事实!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公共利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公诉职能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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