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法医鉴定结论和刑事技术鉴定结论作为独立证据已被我国有关法律所规定,以往我国审判制度采用预备审制度,许多调查取证在开庭之前已经完成,开庭只是宣判审理结果,出现“先定后审”或“先判后审”,鉴定人出庭作证已无必要,除极个别情况外,通常鉴定结论由公诉人或律师甚至审判员代为宣读。新的刑事诉讼法公布之后,特别是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法庭采用控辩形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成为主要审理内容,为此,除了经法庭同意外,鉴定人都要出庭作证。因此,鉴定人面临这样一个迫切解决的问题,即如何出庭作证,以及如何发挥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为了鉴定人更好地出庭作证,现就出庭中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分别加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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