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移植与刑事证明标准的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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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焚,李智雄.沉默权移植与刑事证明标准的重构[J].人民检察,199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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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焚 李智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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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彭焚),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李智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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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刑事沉默权制度的沿革及移植沉默权应遵循的原则沉默权有三层含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有权拒绝陈述;不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这一制度源于十七世纪英国的利尔伯案件,利尔伯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得到了最高立法机构的认可,被告人的沉默权遂成为英国刑事法律原则之一,并在1898年的《刑事证据法》中得以明确。美国最早移植了这一制度。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此后又通过判例从程序上对被追诉人的沉默权提供了切实的保障,将告知被追诉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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