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纽约公约》第一条述评——兼论我国仲裁法律体系下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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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佳.1958年《纽约公约》第一条述评——兼论我国仲裁法律体系下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J].北京仲裁,20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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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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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国际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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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58年《纽约公约》的第1条在规定公约的适用范围时规定了两个标准:一是裁决作出地国标准;二是非内国裁决标准。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中没有规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标准,而我国加入公约时对公约第1条作出的保留声明使得非内国裁决标准在我国无法适用, 因此造成了实际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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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纽约公约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裁决的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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