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1958年《纽约公约》第一条述评——兼论我国仲裁法律体系下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
引用本文:周佳.1958年《纽约公约》第一条述评——兼论我国仲裁法律体系下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J].北京仲裁,2005(4).
作者姓名:周佳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国际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摘    要:1958年《纽约公约》的第1条在规定公约的适用范围时规定了两个标准:一是裁决作出地国标准;二是非内国裁决标准。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中没有规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标准,而我国加入公约时对公约第1条作出的保留声明使得非内国裁决标准在我国无法适用, 因此造成了实际的难题。

关 键 词:纽约公约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裁决的国籍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