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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途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作者姓名:刘晓春
摘    要:"该案的典型性在于对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该案对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使用、保障良好市场竞争秩序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关 键 词:企业名称  商标侵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  注册商标专用权  相关公众  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场竞争秩序  关联关系  当事人  典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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