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大降价,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应否履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法律思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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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隋艳坤.手机大降价,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应否履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法律思索[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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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隋艳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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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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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今年年初,《新民晚报》一则短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东方电视台《法律与道德》栏目对此进行了专题讨论,本人做为特邀观众也发表了意见。事实上案情本身并不复杂:海的公司是国内首家推出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手机的商家,双方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约定手机价款为7000元,在一年内分12期还清。同时,双方还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分期付款期间,不论价格涨跌,均按原价格执行”(以下称“价格条款”)。合同成立后的最初几个月,双方均按合同规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消费者也按期支付了款项。出乎意料的是几个月后,手机大幅度降价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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