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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作者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同办发[2013]89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关 键 词:出口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  零售  跨境  税务总局  财政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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