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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摘    要: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Et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关 键 词:消防安全管理  集贸市场  公安干警  公安机关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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