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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高司法解释看“假药”案件的司法认定问题
作者姓名:古丽阿扎提·吐尔逊  阿地力江·阿布来提
作者单位:1. 新疆大学法学院[830049]
2. 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830054]
摘    要:2009年年初,新疆喀什地区两名糖尿病患者因服用标识为"广西平南制药厂"的"糖脂宁胶囊"以后死亡.事件发生以后,检验结果发现,标识为"广西平南制药厂"生产的批号为081101的"糖脂宁胶囊"非法添加"格列苯脲"和"格列吡嗪".批号为081101的"糖脂宁胶囊"中每粒含有"格列苯脲"化学物质最高达12.3毫克,超过正常剂量的6倍.如果消费者按照说明书服用的话,可能迅速出现低血糖,导致生命危险.一个正规的中成药掺入了严重过量的"格列本脲",不但成了假药,而且成了致人死亡的毒药.

关 键 词:司法解释  认定问题  案件  假药  糖尿病  喀什地区  检验结果  化学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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