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国家权力、国家生活构建了一个以人民为中心的、科学的“责任链”:人民选举组成了人大,人大及其代表必须向人民负责;人大选举组成了政府、法院、检察院,这些机关也必须向人大负责;人大设有常委会,常委会必须对人大负责。现在的问题是,法律赋予人大多项职权,却没有设定严密的法律责任,形成了目前人大工作中“权责不等”的状况;法律规定了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但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主动向人大负责。这种状况,与人大制度的要求相悖,也与政治文明、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悖。因此,有必要把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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