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违法也可作为提起再审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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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国亮,鲍子平.程序违法也可作为提起再审的理由[J].人民检察,2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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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国亮 鲍子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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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
(杨国亮),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鲍子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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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在第二百零四条也列举了人民法院由申诉权人的申诉而应当重审的四种情形:(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那么,诉讼程序违法能否视为提起再审的诉讼理由?笔者认为,为了严格执行程序法、切实维护审判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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