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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四无公司”与经济犯罪
引用本文:
谢家道 ,芮志贤.略论“四无公司”与经济犯罪[J].河北法学,1987(2).
作者姓名:
谢家道
芮志贤
摘 要:
所谓“四无公司”,就是人们常说的“皮包公司”。它一无经营场地;二无自有资金;三无技术、设备;四无固定从业人员。据河北省六个地、市整顿前的统计,“皮包公司”为公司总数的4—5%左右。虽然比重不大,但危害非小。 “皮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绞尽脑汁,不择手段地攫取非法收入。其形式,大体有下列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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