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涉外审判中“专家意见”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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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葆莳.论我国涉外审判中“专家意见”制度的完善[J].法学评论,20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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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葆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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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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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南省教育厅2009年优秀青年项目“涉外民商事审判中专家法律意见制度研究—兼论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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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通过不同途径提交的外国法专家意见在诉讼中的性质和地位不同,当事人主动提供的外国法专家意见属于专家证言,在诉讼中应当适用有关专家证言的规定。法院指定专家出具的有关外国法的意见类似司法鉴定结论,可以比照适用司法鉴定结论的有关规定。在法院指定的情形下,专家应当接受法院委托,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并出庭接受询问,但该法律意见对法庭没有绝对的拘束力。外国法专家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对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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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外国法查明 专家意见 司法鉴定人 国际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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