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情形下转让行为的效力 |
| |
引用本文: | 刘家安.善意取得情形下转让行为的效力[J].法学,2009(5). |
| |
作者姓名: | 刘家安 |
| |
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 |
摘 要: | 将善意取得定性为原始取得,并不能回避其所涉及之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如将转让行为界定为物权行为,则受让人的善意可弥补处分权的欠缺而使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如将转让行为直接界定为买卖等债权合同,则仍有必要将其效力解释为有效,从而将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纳入《合同法》的规范。
|
关 键 词: | 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 债权合同 物权合同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