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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情形下转让行为的效力
作者姓名:刘家安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将善意取得定性为原始取得,并不能回避其所涉及之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如将转让行为界定为物权行为,则受让人的善意可弥补处分权的欠缺而使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如将转让行为直接界定为买卖等债权合同,则仍有必要将其效力解释为有效,从而将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纳入《合同法》的规范。

关 键 词: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  债权合同  物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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