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公司法》第199条规定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公司登记属于一种目的在于消灭公司的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消灭公司经营资格而并不消灭公司人格的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吊销营业执照具有可逆转性,撤销公司登记则不然。由于撤销公司登记与吊销营业执照的性质、效力不同,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应相同。不应将《公司法》第199条规定中的吊销营业执照作为单独行政处罚看待,而应当视其为实施撤销公司登记处罚后的手续,其纯属程序性规定,并无实体法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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