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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
引用本文:刘明祥.有必要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J].法学,2009(9).
作者姓名:刘明祥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与惩罚机制的协调》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最近,新闻媒体连续报道,全国各地不断发生醉酒驾车(以下简称为醉驾)和严重超速行驶(以下简称为飙车)致人死伤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引起民众的公愤,要求严惩肇事者。但是,如果对这类案件按交通肇事罪定性,在不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条件下,最高只能处7年有期徒刑。特别是对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处这么轻的刑罚,显然是罪刑不相适应,不能为被害人亲属和普通民众所接受。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刑事法学界有不少学者提出,对这类案件应当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许多司法机关也接受了这种观点,采取这种办法来加大打击力度,平息民愤。然而,笔者认为,这不是解决问题的良方,最好的办法是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

关 键 词:行为人  违法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  危险性  驾驶行为  机动车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间接故意  交通肇事罪  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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