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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缓制度的立法完善
引用本文:段启俊,曹利民. 论死缓制度的立法完善[J]. 法学杂志, 2009, 30(12)
作者姓名:段启俊  曹利民
作者单位:1.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2.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62
摘    要:死缓制度在我国当前形式下具有不可或缺性。但现行死缓制度还存在如下缺陷:死缓的适用条件本身过于模糊;以死缓执行期间的故意犯罪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不合理;对于死缓执行期间有无一般立功表现同等对待不合理;对于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未作规定;关于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时间未明确规定;对于死缓犯的减刑、假释问题,发现漏罪的情况如何处理也未作规定。为此,提出如下立法完善建议:明确规定死缓适用的实质条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的范围;将死缓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故意犯罪作出严格限制;针对有无一般立功表现进行区别对待;对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作出合理规定;明确界定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时间;将死缓犯的减刑、假释纳入刑法规定当中;立法明确规定死缓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情形的处理。

关 键 词:死缓制度  缺陷  完善  

On The Legislative Improvement Of Death Sentence With A Reprieve System
Duan Qijun,Cao Limin. On The Legislative Improvement Of Death Sentence With A Reprieve System[J]. Law Science Magazine, 2009, 30(12)
Authors:Duan Qijun  Cao Limin
Affiliation:Duan Qijun Cao Limi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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