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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程序及其时限立法规制论——兼评《保险法修订草案》的相关条款
作者姓名:樊启荣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保险法修改重大问题研究——以“保险法第二次修改”为中心》(项目批准号:07BFX03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保险理赔关乎被保险人之缔约目的及其权益,为保险立法之重点环节。我国现行《保险法》有关保险理赔之规定可谓一团乱麻,理赔程序结构紊乱,理赔期间界限不明,过分偏惠于保险经营者之便利,使其实质上已成为保险人拖赔、惜赔或无理拒赔之技巧性工具。《保险法修订草案》对相关规定之修改,不仅不能弥补现行法之疏漏与缺失,反而治丝益棼,徒增新的混乱与争议。未来立法之修改完善,应服膺于公平、尽速理赔之政策目标,着重厘清损失调查勘估之程序,审慎设计损失调查勘估之时限,辅之以预先给付部分金额制度与惩罚性之规范技术,督促保险人尽速调查勘估以确定赔付金额;自赔付金额确定之时,毋庸再假保险人以一定时日而须即时给付。

关 键 词:保险理赔  损失调查勘估  保险给付  时限  保险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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