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赠与合同体系之不协调性及其解决 |
| |
引用本文: | 李志强. 论我国赠与合同体系之不协调性及其解决[J]. 法学杂志, 2009, 30(10) |
| |
作者姓名: | 李志强 |
| |
作者单位: | 河南财经学院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
| |
摘 要: | 赠与合同的性质到底是诺成还是实践,只是一个立法选择的问题。《合同法》选择了将赠与合同设计为诺成合同并辅之以任意撤回权的立法设计。但规定任意撤回权制度的第186条第1款与第189条在体系的逻辑性上存在一系列不协调性,容易导致违反了第189条的赠与人通过第186条第1款的任意撤回权来规避责任的承担。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当课以行使任意撤回权的赠与人以赔偿责任。行使任意撤回权的赠与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因故意、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物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承担的是违约责任,两种不同的责任还使得前面讨论的两个条款之间的协调性陷入一片泥沼之中。所以,本文采用立法论和解释论两种途径对这一矛盾提出了解决之道。
|
关 键 词: | 诺成合同 任意撤回权 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
On Its Non-Coordination And Solving Solutions For System Of China Contract Of Gift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